三、正确的广告文案概念
笔者认为对“广告文案”这一概念的理解和使用应力求全面正确,因此参照海外广告界对“广告文案”的一般理解,将“广告文案”定义为:
“已经完成的广告作品的全部的语言文字部分。”
这一定义的要点在于:
1、广告文案仅存在于广告作品中,也就是说在广告运作过程中的其他应用性文搞,如由广告公司提供给广告主的广告策划文本、广告公司内部的相关提案及其他有关广告的文字方案都不能称为“广告文案”。
2、包含真正意义上的“广告文案”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完成的广告作品。在一则广告作品完成之前,虽然要经过相应的创作过程,并且形成“草案”或“讨论稿”性质的语言文字内容,但是它们不直接面对广告受众,无法起到传达广告信息的作用,因此不能称为广告文案。
3、广告文案包括“语言”或“文字”,或者说广告文案可以通过语言或文字两种符号来体现。语言指诉诸听觉的有声语言,主要体现为有声语言的广告文案包括电视广告文案和广播广告文案;文字指诉诸视觉的书面形式的语言,主要体现为文字的广告文案包括报纸广告文案及其他通过印刷媒体发布的广告作品的广告文案。
4、广告文案包括广告作品“全部”的语言文字部分。它不单单指“广告语”,也不单单指“广告正文”,它是由一则有效的广告作品所必需的全部的语言文字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广告作品中的任何语言文字内容(当然广告作品中展现的产品本身所包含的文字除外)都是广告文案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广告文案有其自身的独立、完整的结构,它由标题、广告语、正文、随文四个部分组成。
标题:指包含广告诉求的中心内容或最能引起受众的兴趣的信息、位于广告文案最前面、对全文起统领作用的语言或文字。
广告语:又称广告口号、广告标语,指为加强受众对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印象而在广告中长期、反复使用,旨在向消费者传达一种长期不变的观念的语言或文字。
正文:指广告文案中传达大部分广告信息、居于主体地位的语言或文字。
随文:又称附文,指传达企业的名称、地址、商品或服务的购买办法等附加性广告信息、位于广告文案结尾处的语言或文字。
印刷媒介的广告文案一般包括这四个部分,最能体现广告文案结构的完整性。在电视广告文案中,标题常常省略,而随文常以字幕形式表现。在广播广告文案中,标题也常常省略,而随文以语言形式表现。
|